金龙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12-0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
龙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对金龙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4 号)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8,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并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20 元,募集 496,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8,621,4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57,378,600.00 元。上述募
集资金净额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会 A 验字
(2017)第 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如下: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编号 项目环评编号
(万元) 资(万元)
高阻燃耐火特种电线电 博环建(2015)
1 16,791.49 16,791.49 15132238311100077
缆建设项目 82 号
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 深龙岗发改备案
2 3,181.70 3,181.70 不适用
广项目 (2015)0005 号
博环建(2015)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340.34 5,340.34 15132238311100076
79 号
4 补充流动资金 22,000.00 20,424.33 - -
合计 47,313.53 45,737.86 - -
其中: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计划选择在广州、珠海、东莞、汕头、
河源、湛江、清远七个地方建立营销分支机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截至目前,已经建成试运营的营销分支机构有广州、珠海、湛江,正在建设
的有汕头,尚未启动建设的有河源,尚未启动建设并计划调整的有东莞、清远。
此次拟将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实施地点中的东莞、清远调整为海南、南
宁。
三、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及内容
本保荐机构就上述项目改变实施地点事宜进行了详细核查,具体如下:
(一)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因公司本部地处深圳龙岗区,距离东莞较近,公司本部营销服务足以覆盖东
莞市场,新建营销分支机构存在资源浪费的可能;清远市场相对较小,区域内非
正常竞争激烈,新建营销分支机构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经过反复的考察,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公
司决定将原定建立于东莞、清远的营销分支机构调整为在海南、南宁建设。其余
营销分支机构照原计划进行建设。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2、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
充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技术方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
济效益预测仍与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并
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
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
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三)项目变更程序的合法性
金龙羽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
议通过了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宜,独立董事对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宜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上述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战
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宜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郭春江 谭超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