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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公司对2018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2019-04-13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18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定期)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我们确认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对外提供
担保的情形,公司也没有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今后出于公司经营需要的情况下,确需对外提供贷款担保时,
应当认真考察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签订能行之有效的反担保协议,并定期考察
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以避免出现担保风险;对于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履行审议
程序及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公司在 2018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
    二、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提供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其余额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已经出具了
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公司未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经
营性应收款符合交易惯例,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
度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披露。
    三、独立董事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
核查,并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业
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对于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控制制
度,我们提请经理层在今后的运作中继续强化执行力度,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
的运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对《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18 年
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42,891,616.13 元,母公司
报表净利润为 140,069,075.55 元。公司合并报表 2018 年度净利润加上年初未
分配利润 350,309,179.88 元,减去 2018 年已实施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股利
42,500,000.00 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14,006,907.56 元,2018 年合并报
表可供分配分配利润为 536,693,888.45 元;母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加上年初
未分配利润 256,462,793.73 元,减去 2018 年已实施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股
利 42,500,000.00 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14,006,907.56 元,2018 年母公
司可供分配分配利润为 340,024,961.72 元。
    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
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拟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32,900,000 股为基
数,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
共拟派发现金股利 64,935,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原因而发生变
化的,按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并保持上述分配比
例不变的原则实施分配。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议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方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超额或不足分
配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通过本利润分配议案。
      五、独立董事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资料及内部审计报告,并
与审计机构就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披露情况,逐一对比了审计机构出具的《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基于独立的立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实际情况与披露的存放及使用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我们同意董事会通过《金
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行业
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各项审
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谨慎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拟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
见
     我们获取了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电缆实业”)与旭东环保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环保”)
交易及相关关联方的资料,并通过公司了解该厂房附近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基于
独立的立场认为(1)该租赁厂房原为电缆实业拟生产填充绳而建,不适于公司
电线电缆生产;(2)该交易价格公允,与周边租赁厂房价格不存在差异,与非
关联方惠州市恒盛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续租电缆实业该类厂
房价价格一致;(3)过往租赁过程中旭东环保不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形。因此该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租赁交易在价格公允的情况
下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
权限内,董事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并获得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通过该议案并实施该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18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
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广见


                       独立董事:邱创斌


                       独立董事: 吴   爽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