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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9-08-24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9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
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
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与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说明及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019 年半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的对
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发
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
会〔2019〕9 号)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的情形。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更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公司财务信
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向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实际控
制人担保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因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向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可循环
人民币授信额度 2.5 亿元,期限 3 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有水先生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其中:1、可循环贷款额度 1.8 亿元;2、可循环银行承兑汇票 2,000
万元;3、可循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5,000 万元。上述拟申请可循环授信额
度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
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授信
手续。本次申请授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有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项担保无需
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授信为取得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实际控制人担保有利于
增信,有利于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审查;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无需提供反
担保,公司为纯获益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 1.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实际控
制人担保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因公司经营需求,拟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5 亿元人民币,

期限为一年,具体额度及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品种分项以宁波银行深圳分

行最终的审批结果为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贷

款等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

授信手续。本次申请授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有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项

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授信为取得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实际控制人担保有利于
增信,有利于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审查;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无需提供反
担保,公司为纯获益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
请 1.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定期)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邱创斌:


陈广见:


吴   爽: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