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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0-04-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龙羽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
已满,东吴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00 号鼎和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范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郭春江、曾亮
联系电话            0755-8382998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6 年 4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 288 号金龙羽工业园
上市时间            2017 年 7 月 17 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龙羽
股票代码            002882
法定代表人          郑永汉
董事会秘书          夏斓
联系电话            0755-284751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7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4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8,000
万股。通过本次发行的认购询价、申购过程,公司最终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8,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2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亚会 A 验字(2017)0006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东吴证券对金龙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
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金龙羽完成首发上市当年
剩余时间(上市日期 2017 年 7 月 17 日)、2018 年及 2019 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在整个保荐期间,东吴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
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
参与金龙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
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金龙羽的保荐工作。具
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金龙羽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保荐
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金龙羽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
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金龙羽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
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
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
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
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金龙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了
金龙羽部分股东大会;持续关注金龙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金龙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金龙羽合法合规经营;督导金龙
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金龙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金
龙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
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
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金龙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金龙羽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
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东吴证券作为金龙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保荐代表
人郭春江先生、汤迎旭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17 年 8 月 21 日,由于汤迎旭
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的有序进行,东吴证券委派李佳佳女士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2018 年 7 月 6 日,李佳佳女士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
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委派谭超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19
年 2 月 21 日,谭超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东吴证券委派曾亮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金龙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
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金龙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金龙羽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
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骨干人员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
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金龙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
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
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金龙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
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金龙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金龙
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
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金龙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金龙羽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
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
使用的情况。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金龙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春江                       曾    亮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