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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1-03-17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品种,目的是
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公司降低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铜材及铝材
因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铜及
铝材。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
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
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
际执行的时间。
    (四)须以公司名义单独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银行保证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可以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种类:
    (一)产品销售套期:
    (二)原材料采购套期:
    (三)购销平衡套期:
    (四)周转材料套期: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综合选择上述套期方案实施规避大宗商品波
动风险,公司暂不采用趋势套期方案。
    公司原材料风险规避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生产部、采购部、销
售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应当就上述套期方案制定详细操作执行流程。
    第五条 公司采用产品销售套期时,对于不属于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范围的其
他铜铝主材购销价格波动风险,则通过以下安全库存管理量调控方式进行价格风
险防范与规避:
    1、由联席会议共同拟定企业铜铝主材高、中、低三种安全库存量避险备选
预案(其中:铜铝材中等安全库存量,为公司正常经营常备库存限量),报经总
裁审批执行;
    2、当销售部预测铜铝主材外部购销市场价格将出现异常波动趋势及可能导
致经营风险时,销售部负责人在业经批准的三种安全库存量规定范围内选取合理
的安全库存应对案。
    3、铜铝主材外部购销市场价格异动时,总裁或联席会议成员均可提议召开。
    其中,各职能单位对铜铝主材价格异动监控措施如下:
    (1)销售部负责日常收集大宗商品市场信息,预测分析铜铝主材外部购销
市场价格走势;
    (2)联席会议各成员密切关注内、外部经营环境突发事件,并进行后续影
响跟踪分析,预测分析铜铝主材外部购销市场价格走势;
    (3)其他监控预测措施;
    (4)销售部日常收集分析大宗商品市场信息,于每月月中及月末各提交一
份《铜铝主材市场预测分析报告》,报联席会议成员备案;
    (5)若联席会议商议形成的铜铝主材风险规避方案执行标准,超过公司可
供选择安全库存预案范围时,公司承担风险敞口的库存商品金额不超过公司前一
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10%的,由公司总裁批准,超过 10%的报董事会审议;
    (6)若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
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规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八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
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每季度终了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联席会议应当召开例会总结上季度
套期保值工作、预测下季度铜铝主材价格走势及所执行安全库存预案等。
                           第二章    控制目标
    第十一条 科学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审查及财务
核算的监管,保证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公司生产经营风险作用的切实发挥。保证套
保业务工作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开展。
    切实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
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为管理公司境内期货的具体机构。
    第十三条 销售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执行,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会
计核算,审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销售部设置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对境内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境内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
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执行业务时发现有套保需求→编制套期保值申请书
→联席会议下达套保指令→交易员下单→填报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回执》→财务
部复核核算。
    第二十条 实行套期保值交易日常报告制度
    交易员每日向销售部和财务部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的头
寸情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实行套期保值交易定期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应于每月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套保领导小组成员提交相关报
告,基本内容包括: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使用及效果等情况;交易团
队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二)每半年末和年度末,套保领导小组完成套期保值业务半年度和年度总
结报告,提交给总裁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财务部应当每月编写当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详细描述当月及累计当
月套期保值业务量、已实现盈亏状况、未实现投资收益情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情况。并且每半年向董事会提交套期有效性测试报告。
    (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每季度、半
年度、年度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结算盈亏或浮动盈亏情况、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分别不同类型套期制定可行的具体操作流程以供
执行。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套期保值计划的规定,控制交易头寸的建仓总量及持
有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测算系统,包括保证金和价格两个方面:
     (一)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做出平仓决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报告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内控部应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并应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和
董事长:
     (一)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与套期保值交易具体方案有差异;
     (二)交易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三)套保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四)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
     (五)套期保值交易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交易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七)其他影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正常开展的情形。
     总裁听取汇报后应及时审议分析报告,评估风险情况,商议应对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
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
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 涉及司法诉讼时,应该评估对正在进行的套期保值交易及对信用
状况产生的负面影响,财务部、审计部应会同公司法律顾问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
律风险。
                      第九章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至少 15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