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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电话:86-755-83025555        传真:86-755-83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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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律师、黄环宇律师出席金龙羽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年11月4日,金龙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21年11月5日,金龙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
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三)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22日在公司7层大会议室(深
圳市龙岗区布吉上水径吉华路288号金龙羽工业园办公楼7楼会议室)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9:15至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永汉先生
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
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现场及网络)共13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6,423,9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56.9240%,
其 中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表 决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理 人3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246,0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4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持有股份数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名,所持有的表决权股数为1311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参与表决股东及代理人10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吴永富、黄环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修改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2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272%;反
  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662%;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6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8.139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066 %;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6536%

    出席会议的股东郑有水因关联关系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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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

                                                       吴永富




                                       承办律师:

                                                       黄环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