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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23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21-057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2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 288 号金龙羽工业园
办公楼 7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永汉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7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246,42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240    %。
       其 中 :现 场 出席 会 议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3 名 ,代 表 股份 246,0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41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
名,代表股份        35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19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       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      9    名, 代表股份        131,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03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永富、黄环宇见证了本次
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修改部分自愿性承诺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20,200    股,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权股 份数的
99.127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662     %;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6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98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066         %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6536      %。
       持有公司 246,000,000 股的股东郑有水先生因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回避
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永富               、   黄环宇     律师出席
并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的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