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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郑会杰先生指定监护人的提示性公告2022-03-03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22-008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郑会杰先生指定监护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3 月 1 日,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郑会杰先生的
监护人蔡巧珊女士通知,获悉其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粤 0303 民特 31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股东郑会杰先生因身体原因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其配偶蔡巧珊女
士于 2021 年 12 月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依法宣告股东郑会杰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并申请指定蔡巧珊女士为其监护人。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宣告郑会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蔡巧珊为郑会杰的监护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股东郑会杰先生持有公司 3,167.31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65%,本次判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
    2、股东郑会杰先生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郑有水先生、股东郑凤兰女士、
股东郑美银女士、股东吴玉花女士系一致行动人,本次判决事项不会导致一致行
动关系发生变化。
    3、股东郑会杰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公
司目前经营管理人员稳定,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判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及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蔡巧珊女士将代理履行股东郑会杰先生的股东权利及
义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1)粤 0303 民特 318 号《民事判决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