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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力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25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上市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
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
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定;
    (二)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四)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六) 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行
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七) 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公司薪酬方案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执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组成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高级管理人
员年度薪酬挂钩。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
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
              职务                       年度薪酬总额(万元)
             总经理                             ≤20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5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标准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营业
收入、利润情况,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考核情况,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总额。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
扣代缴。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经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
放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配合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监管机构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绩效评估等级不合格的,除不发放年度绩
效薪酬外,公司将考虑做出解除其职务或解聘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员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停发其薪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
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