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5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湖南科力尔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处理,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保
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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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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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或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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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逐一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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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监事会决议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记录、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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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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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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