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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力尔: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9-2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
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至 2022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
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
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6%。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
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
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四)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
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
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为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五)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
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其他

   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