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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力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5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
 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
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
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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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
 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长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
 长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
 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
 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
 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
 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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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以便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
 金结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于
 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
 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报告财务总
 监、总经理、董事长。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
 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
 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
 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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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
 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
 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
 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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