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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力尔:2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3-02-0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二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2884/FY/2023-035



致: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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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
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
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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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3

释     义............................................................................................................................ 4

正     文............................................................................................................................ 6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7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9

四、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20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21

六、公司未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1

七、本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2

八、关联关系董事的回避表决.................................................................................. 23

九、结论意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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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一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科力尔、公司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计划、本计划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划(草案)》                  计划(草案)》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
有效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禁售期                   指   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监管指南第1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
本所律师                 指
                              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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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律意见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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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1、公司系由湖南科力尔电机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2 号)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科力尔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10 号)同意,
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科力尔”,
股票代码 002892。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1100561723591P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
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北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           聂鹏举
     注册资本            31,501.3532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研发、制造和销售各类电机、泵类、家用电器、伺服控制系统、
     经营范围            运动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工器材和电子产品及法律允
                         许范围内的进出口相关贸易。
     成立日期            2010 年 9 月 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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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管理办法》
第七条的规定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有关议案,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共分为十五章,分别为“释义”、“实施激励计
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来源、数量和分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
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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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

    1、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确定的法律依据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在公司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
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 人,包括:

    ①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②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及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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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于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
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5)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0.00 万股,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2 月 2 日股本总额 315,195,742 股的 1.36%。其中,首次授予 375.00 万
股,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2 月 2 日股本总额 315,195,742 股的 1.19%,占本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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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总数的 87.21%;预留 55.00 万股,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2 月 2 日股本总额
315,195,742 股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总数的 12.7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
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510.2615 万股,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2 月
2 日股本总额 315,195,742 股的 1.6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数量
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2023年2月2日公
         姓名          职务
 号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     中层管理人员(6人)            110.00        25.5814%             0.3490%
         核心技术及核心业务
  2                                    265.00        61.6279%             0.8407%
           人员(17人)
           预留部分                     55.00        12.7907%             0.1745%

                合计                   430.00       100.0000%             1.364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
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所涉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
数量、占比,激励对象中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占比等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所涉之股票来源、
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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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
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
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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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
                个交易日起,至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         30%
 第一次解除限售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
                个交易日起,至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         30%
 第二次解除限售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个
     首次授予
                交易日起,至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40%
 第三次解除限售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预留授予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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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85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 6.8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
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的 50%: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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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6.85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
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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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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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在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           以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0%

       首次授予           以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

       首次授予           以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注:上表中“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后
续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完成授予,则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考核设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完成授予,则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部分
                         以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表中“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后
续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
照本计划规定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所有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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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
回购并注销。

    ④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执行,解除限
售期间,依据相应的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共计 4 个等级,以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解
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决定以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作为
考核指标,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剔
除本激励计划及后续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该指标反映
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体现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扩张速度。考核指
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有效兼顾考核的可行性和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成果做出了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
量。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
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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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
保障。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
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其他内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还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
绩的影响”、“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
授予、解除限售、变更及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
一)项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及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第
(十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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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独立
意见。

    4、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公司聘请本所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激励计划出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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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且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公告等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经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程序。



    四、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
在公司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
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共计 23 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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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及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确认,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科力尔电
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阶段就本次激励
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
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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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
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有关激励对象资金来源的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是为了进一
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2、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
情权及决策权。

    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5、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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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
司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关系董事的回避表决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根据前述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不包含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涉及董事回避表决
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涉及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

    (三)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本激励
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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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六)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时,不涉及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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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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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




                                                 2023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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