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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力尔:公司章程(2023年4月)2023-04-2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四月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4

第七章        监事会 ........................................................................................... 47

   第一节 监事 ............................................................................................ 47
   第二节 监事会 ........................................................................................ 4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4

第九章        通知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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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8

第十二章       附     则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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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湖南科力尔电机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并由湖南科力尔电机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永州市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91431100561723591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90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新股 1,760 万股,原
股东公开发售股票 330 万股),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KELI MOTOR GROUP CO.,LTD.

     公司住所:湖南省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北路 49 号

     邮政编码:42618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5,372,995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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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质至上,创新发展,共同打造科力尔
成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品牌;以人为本,规范运作,让顾客满意,让员工满
意,让股东满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发、制造和销售各类
电机、泵类、家用电器、伺服控制系统、运动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
电工器材和电子产品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进出口相关贸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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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详见下表
所列示:

                           持有股份数额         占股份总额
 序号      发起人                                              出资方式
                                 (万股)       比例(%)

   1       聂葆生            2,748.000            41.636
                                                             净资产折合股份
           聂鹏举            2,040.900            30.923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永州市科旺
          投资中心
                                 600.000          9.091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有限合
             伙)

             唐毅                210.000          3.182      净资产折合股份
   4
           刘中国                180.000          2.727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李伟                120.000          1.818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刘宏良                120.000          1.818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王新国                120.000          1.818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谢福生                120.000          1.818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杨解姣                60.000           0.909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蒋鼎文                60.000           0.909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唐新荣                60.000           0.909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蒋耀钢                45.000           0.682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谢扬                45.000           0.682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肖守峰                36.000           0.545      净资产折合股份
  15
           唐楚云                16.500           0.250      净资产折合股份
  16

  17       曾月娥                 9.375           0.142      净资产折合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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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智耀                 3.750            0.057    净资产折合股份
  18
           彭中宝                 3.600            0.055    净资产折合股份
  19

  20       罗婷方                 1.875            0.028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计                    6,600.00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5,372,995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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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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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
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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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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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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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
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时,公司董
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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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交所豁免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但符合本条第(十五)项规定的应当审议的情形的除外: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13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如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的,则仍包括在内)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前述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
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1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规定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十六)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

     4、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5、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


                                   15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十)审议下列期货与衍生品投资事项: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含以
下情形: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章程所称的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但不包括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期货和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
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二十一)在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
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
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7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18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9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0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1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
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22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23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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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或恶意收购后
五年内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
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
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
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
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
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
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
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
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
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25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 条规定
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2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前款第(六)项、第(十一)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当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
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
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

                                    27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
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8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董事会换届时,继任董事会成员中
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因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及能力或存在违反本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
务的情况除外。董事长应当在在职并曾连续十年以上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中产生。董事会聘选的总经理人选,应当具有至少十年以上在公司
任职的经历,并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知识水平和优良的
品德。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
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
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29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会议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应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

                                          30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且品行优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选任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31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32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十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
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

                                    33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
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
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
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
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3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35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公司
的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对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
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

                                  3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二)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外的,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外的,公司与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37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审议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如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的,则仍包括在内)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前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但低于百分之五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绝对金额在五
千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
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低于
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
在五千万元以下;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在五百万元以
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8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和第十六项规定之外的其
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的证券投
资;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之外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

       (九)在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的。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一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
易;

       (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占公司


                                    39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如
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的,则仍包括在内)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
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
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
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6、交易产生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
分之十,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
款第七项之外的证券投资;


                                    40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传真、邮件
或专人送出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一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41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42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四)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43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
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
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
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
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
事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品行优良。


                                        4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九)项、第
(十)项、第(十一)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45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
方可离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4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监事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品行优
良。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7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的相关规则或


                                    48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
告。

                                      49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50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
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6%。公司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
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
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
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
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
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51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
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
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
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52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
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
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
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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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5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发出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以传真机发出的传真记录时间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及/或其他证券类刊物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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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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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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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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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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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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