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力
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尔”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
届满,平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荣、唐伟
联系电话 0755-22627723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92
注册资本 31,501.3532 万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北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 聂鹏举
联系电话 0755-81958899-8136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7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8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报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披露;2022 年年报于 2023 年
年报披露时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科力尔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平安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相关规定,在科力尔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科力尔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
科力尔电机(惠州)有限公司,作为非公开募投项目“智能电机与驱控系统建设
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其注册地址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向科力尔电机(惠州)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方式具体实施;同
意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同意公司购置募投项目部分设备租赁给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力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 力尔运
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力尔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力
尔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力尔泵业有限公司,由控股孙公司在其场所
使用承租的募投项目部分设备实施募投项目,即增加对应控股孙公司注册地址为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上述议案。
就此事项,保荐机构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荣 唐 伟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