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力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讼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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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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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力形式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一)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含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
(四)接待来访、电话咨询及深交所互动易;
(五)公司网站资者关系专栏及公司微信公众号;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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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已开设的新媒体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专栏内
公示。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当公司网址、咨询
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
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或公司网站上对外披露。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
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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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充分关注
深交所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
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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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以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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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交所
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深交
所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的,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规则规定深交
所要求公司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改正,必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敏感期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
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
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归档。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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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
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
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借阅申请。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
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三十六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用人要妥善保管档
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用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
案带离公司。
第三十七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 应将经办的
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等程序。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
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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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六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深交所互
动易、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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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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