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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18-031 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续供热
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
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进行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
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
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
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
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
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
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
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
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
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
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文件规定,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将继续享有相关税务优惠政策。上述政策是企业税务优惠延续性政策,对本公司
2019 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