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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8 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732,482.97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43,709,566.75 元,按 10%提取年度
盈余公积 4,370,956.68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可供全体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 229,740,950.56 元。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为: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2,980,000
股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36,894,000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
增加至 159,874,000 股。
    我们认为: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能有效
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
的《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执行的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
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
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
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内部控制有效。
    四、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现状,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
无异议,并将持续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及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规
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除与关联
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及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的情况。
     六、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募
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总计为不超过
等值人民币 81,000 万元,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
各项法律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孟庆林                             许   哲




          芮     鹏                          徐福云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