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热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18-047 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北京华远意
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
路 186 号三区 5 号楼 5 层 01 室。 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三区 4 号楼 5 层 01 室。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方式; 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八)审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
无故解除其职务。 其职务。
7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工作; 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一百四十六 为促进公司董事会工作有 第一百四十六 为促进公司董事会工作有
序、高效,加强决策机制的规范,董事会下 序、高效,加强决策机制的规范,董事会下
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 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 3 名。其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成员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3 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