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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18-047 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北京华远意
  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

        路 186 号三区 5 号楼 5 层 01 室。         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三区 4 号楼 5 层 01 室。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方式;                        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八)审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

       无故解除其职务。                          其职务。

 7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工作;                                    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一百四十六 为促进公司董事会工作有       第一百四十六 为促进公司董事会工作有

       序、高效,加强决策机制的规范,董事会下    序、高效,加强决策机制的规范,董事会下

       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    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 3 名。其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成员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3 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