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0-107 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发限售股,首发限售股份的限售起始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 36 个月。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3、本 次 申 请 解 除 股 份 限 售 的 股 东 为 1 人 。 本 次解 除 限 售 股 份数 量为 57,265,3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3%。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1 号)核准,北京华远意通热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热力”)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000 股,并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 9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 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授予登记工作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完成并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120,000,000 股增加至 122,980,000 股。 2、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2019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 以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122,9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 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122,980,000 股增加至 159,874,000 股。 3、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完成该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事 宜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159,874,000 股 变 更 为 159,099,200 股。 4、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的 议 案 》 , 公 司 实 际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为 650,000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159,099,200 股增加至 159,749,200 股。 5、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32,800 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80,000 股。公司本次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办理完成,公司股份总数由 159,749,200 股变更为 157,736,400 股。 6、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157,736,400 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 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实施完毕,公司 总股本由 157,736,400 股增加至 205,057,32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205,057,320 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 为 94,416,4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04%,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10,640,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9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 57,265,346 股,占 公司总股本 27.93%,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将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做出的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一波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 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2、减持意向承诺 若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该股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实际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 策、择机进行减持。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同时本人承诺,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如未履行上述 股份持有及减持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6 个月。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 57,265,3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 名,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序 股东名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实际上市流 质押、冻 备注 号 称 份总数 售数量 通数量 结情况 实际控制 1 赵一波 57,265,346 57,265,346 14,316,336 是 人、董事长 小计 57,265,346 57,265,346 14,316,336 注:上述股东在任职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华通热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 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通热力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招商证券对华通热力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