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0-140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4 号楼 5 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一波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12 人 , 代 表 股 份 108,783,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5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99,120,9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8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662,23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2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股份 9,776,12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7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 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78,0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71,02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78,0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71,02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李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李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3.02 选举孙洪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孙洪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3.03 选举卢宏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卢宏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3.04 选举谢凌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谢凌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3.05 选举马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马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3.06 选举赵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赵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孟庆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孟庆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4.02 选举芮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芮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4.03 选举徐福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徐福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刘海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刘海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 东监事。 5.02 选举王晓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王晓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 东监事。 5.03 选举于子涵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120,9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同意 113,89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同意选举于子涵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 东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沈申琰律师、郭雪颖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