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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9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
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华远意通
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京华远意通热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
项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
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
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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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编制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公
司主营业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
提升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2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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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庆林                    芮       鹏               徐福云




                                                       202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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