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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 3

第四章   附      则 ......................................................................................................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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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
的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二)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及发
表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必要时,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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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
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
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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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
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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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
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要向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
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或邮寄至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举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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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决议需要公告的,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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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
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
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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