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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决策和管理 ................................................................ 2

第三章   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4

第四章   其     他 ..................................................................................................... 5

第五章   附     则 ..................................................................................................... 6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
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条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
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条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
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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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购买其他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四)公司的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六)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
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
意见。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运作;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汇划,安
全及时入账;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事务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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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两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人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
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
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
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
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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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
易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
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项目时,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
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可


                                   5
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发生冲突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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