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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 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 5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 6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 10

第七章   补救措施及法律责任 ............................................................................... 10

第八章   附      则 .................................................................................................... 11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2
    第九条 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
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
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3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4
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
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
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
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也不得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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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
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同意。

       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
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由关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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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所述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交易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决
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尚未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交易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事先申明表决
事项与其有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关联股东应回避表
决。主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比例后,非关联股东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为:

       (一)董事长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向
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

                                     7
    (二)公司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适用);

    (三)由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书面文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通过;

    (四)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

    (五)公司相关部门将关联交易履行过程中的主要文件交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以供董事、监事及股东查阅。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关联交易决定有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权益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分别
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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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发布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或者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交易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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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
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
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参照评估机
构的评估价值,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其中,市场价是指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价是指在
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由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
是否公允合理发表意见。


                    第七章        补救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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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
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监
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营
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除非特别说
明,本办法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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