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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1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3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3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 ............................................................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 6

第六章   附      则 ..................................................................................................... 8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的治理
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渡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2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进行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
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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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十七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二)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必要时可作出回应。

    (四)公司可视需要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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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
进行直播。

    (三)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视需要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九条     网站

    (一)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
投资者查询。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
的需求。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
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
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实施融资计划等公司认
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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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应
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在事前应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的字样。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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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
系统的培训;

    (四)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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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
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组织专门
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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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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