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热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6
第六章 责任追究 ....................................................................................................7
第七章 附 则 ......................................................................................................8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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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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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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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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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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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涉及
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
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披露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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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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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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