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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0

第六章   附      则 .................................................................................................... 11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
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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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中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
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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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五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
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二十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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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
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签署、并经
审计部门审核、董事长签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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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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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三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四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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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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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及其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
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
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三)《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文件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
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
和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并积极听取独立董事的
意见。

       第五十条     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
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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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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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五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
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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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五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第五十八条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
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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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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