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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管理 ........................................................................... 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 13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 16

第八章   信息保密 .................................................................................................. 17

第九章   其      他 .................................................................................................... 18

第十章   附      则 .................................................................................................... 18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远意通热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

       第四条   本办法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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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
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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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
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是
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
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3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将结合具体需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
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
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
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
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4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
完全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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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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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应发表意见。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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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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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9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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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工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11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工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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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除承担本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对应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外,还负有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二)在接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事的义务与责任:

    (一)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15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
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
司网站为信息披露平台,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在上述网站公告。定期报告摘要还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
于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16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
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信息
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将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亦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信息知情人指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六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
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
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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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其    他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
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18
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信息披露管理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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