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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四章   议事规则 ....................................................................................................2

第五章   附      则 ......................................................................................................3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成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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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有关文件、计划、方案、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2
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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