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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2

第六章   附      则 ......................................................................................................3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1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相关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2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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