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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 2021 年度的发展规划及流动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
为完善,公司执行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适应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
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
控制有效。
    三、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及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
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
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及子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
向各家银行申请总计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95,000 万元,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
司签署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2020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
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
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上述事项。
    七、关于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2020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而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八、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修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
们认为:本管理办法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庆林、芮鹏、徐福云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