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6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79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4 号楼
5 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赫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98,430,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3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88,772,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73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658,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62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股份 9,658,2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2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
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430,6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58,2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430,6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58,2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颜菼律师、沈申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

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