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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2-12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
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以及未来公司发展战
略,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
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
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庆林、芮鹏、徐福云
                                                2022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