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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2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
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华远意通
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京华远意
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1、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
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公平合理、定价
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
的事项。
    2、公司转让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
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
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
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交易各方对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交易不会
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关于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1、本次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本次交易事项已进行审计及评估,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合理、
价格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
权的事项。
    2、本次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导
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
事项实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
地研究和论证,交易各方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采取了必要的风
险控制措施,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遵循了
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的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事项,
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本次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
事项。
    五、《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
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
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签署
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
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京能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京能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京能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
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
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
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
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
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京能集团已承诺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该免
于发出要约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庆林、芮鹏、徐福云
                                              2022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