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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担保管理办法2022-11-29  

                                                                     Q/B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CW-2022-04A/0




                 担保管理办法




北 京 华 远 意 通 热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企业管理文件




                                      目 次

前     言 ....................................................................... 1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定义 .................................................................. 2

4    职责 ........................................................................ 2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3

6    检查与考核 .................................................................. 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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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集团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
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担保行为,强化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利益。
    本标准由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财务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红玉
    本标准修改人:杨亚梅
    本标准审核人:刘海燕
    本标准复核人:吴佳滨
    本标准批准人:付 强
    本标准于2014年9月首次发布,2022年11月第三次修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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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担保管理工作职责、流程、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办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办
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2]31号                《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3.1 华通热力
   是对华通热力以及所属各级企业的统称。
3.2 非全资企业
   是对华通热力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统称。
3.3 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控股企业是指公司所属企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华通热力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进行财务管理和
经营决策,并被纳入华通热力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与前述定义反之对应的即为参股企业。
3.4 各业务中心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各业务中心,其负责的业务涉及担保事项或对口管理的企业涉及担保业务。
3.5 担保
   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担保。
3.6 对内担保
   是指华通热力为公司、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含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
3.7 对外担保
   是指华通热力为其参股企业、公司外部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的担保。
4 职责
4.1 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的担保业务。
4.2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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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公司的担保业务。
4.3 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公司的担保业务。
4.4 党委常委会
4.4.1 审议公司的担保业务。
4.4.2 审议公司所属企业的重大担保业务。
4.5 财务管理中心
4.5.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4.5.2 负责组织、协调、报批及落实公司担保管理工作。
4.6 行政管理中心
4.6.1 负责对公司的担保业务及公司的担保合同进行合规审查。
4.6.2 负责协调解决担保业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4.7 各业务中心
4.7.1 负责牵头办理所归口管理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
4.7.2 负责审核所对口管理企业涉及的担保业务。
4.8 公司所属企业
   依照本办法编制担保管理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集中管控。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担保业务只有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开展。
5.1.2 分级负责。公司需对其所属企业的担保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上报、事中跟踪控制、事后清理报备。
5.1.3 以权定责。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时应以权(持股比例)定责(担保责任)。
5.1.4 规范运作。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
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5.1.5 严控风险。各企业要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条件、评估担保风险、落实有效反担保、掌握担保业
务最新情况、及时实施风险防范措施。
5.2 担保管理内容
5.2.1 被担保的基础业务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定位,符合所在地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满
足优化业务布局、弥补发展短板和提升整体实力的需要。
5.2.2 公司严禁向自然人提供担保,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5.2.3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年度担保额度做计划内申请,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计划额度内,可自行组
织开展担保业务,如需进行额度内担保调剂,则须事先履行公司签批程序;计划外的担保业务须经公
司董事会单独审批后方可开展。
5.2.4 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和反担保提供方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
对于担保能力较弱的反担保提供方,应要求其采用有效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原则
上不得接受其提供的保证担保。担保方负责对抵押、质押物的有效性及等值状况进行审查确认。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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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规定应进行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在
担保申请人或适格主体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5.2.5 公司应严格控制担保规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50%
,其中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30%。超出上述比例后继续开展
的担保业务,需在公司上会议案中说明已开展的全部担保业务的整体运行风险情况、将采取的整体担
保风险防范措施等。
5.2.6 在股权或资产划拨、收购及对外投资等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针对交易对象的担保情况开展尽职
调查工作,调查结果须作为相关业务的决策依据。因前述业务而纳入公司系统的企业,须及时按照本
办法规定对其担保业务进行梳理、清理及规范。
5.2.7 对内担保
5.2.7.1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以权定责、逐级担保。无产权关系的华通热力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开展
担保业务。公司需为控股企业提供全额担保的,原则上控股企业其他股东方需按照持股比例向其提供反
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
5.2.7.2 上市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还须遵守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在上市公司章程及
相关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5.2.8 对外担保
5.2.8.1 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5.2.8.1.1 担保条件
5.2.8.1.1.1 禁止为参股企业如下业务提供担保: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严禁、或与项目所在地经济布
局、产业结构不符的业务;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5.2.8.1.1.2 担保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成立并正常履行年度信息公示义务;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健全;具备实质偿债能力;无融资不良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
济纠纷;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70%;北京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5.2.8.1.1.3 公司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企业三年连续亏
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存在融资不良记录的;涉及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
响的;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与华通热力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北京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5.2.8.1.2 公司在向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应以权定责,与担保申请人的其他股东同步提供同比例担保,
严禁提供非同步或超比例担保。
5.2.8.2 对外部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部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如受北
京市政府或国资委等政府机构指定,须对外部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须按照“一事一议”原则
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
5.3 担保流程
5.3.1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须逐级上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再由公司报京能集团履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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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公司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依据请示等文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并形成签报后,先经
公司相关业务中心会签,再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最终履行公司党委常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决策程序。
5.3.1.2 公司所属企业担保业务。由担保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管理关系逐级上报并履行各
自内部决策程序直至公司,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最终报京能集团履行决策程序。公
司财务管理中心收到请示后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并形成签报,先经公司相关业务中心会签,再经财务主
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最终履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如需取得股东大
会决策,在取得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公司再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5.3.2 针对年度内拟开展的担保业务,公司可组织制定担保额度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在计划
额度内自行组织开展担保业务,如需进行额度内担保调剂,则须逐级上报、履行公司签批程序。所属
企业须将计划内担保的开展情况按月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5.3.3 针对年度计划外的担保业务,公司需履行“5.3.1”的决策程序。
5.3.4公司须严格依照公司董事会决议文件开展担保业务、落实反担保,严禁签署超出决议内容的担保
协议及相关文件。如决议要求反担保的,严禁在反担保落实前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担保协议、
反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签订之前,须经企业法律部门审核通过。
5.4 担保后续管理
5.4.1 公司内被担保企业要加强担保债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调度,按时还本付息,防止担保责任被
执行的情况发生。
5.4.2 担保企业要建立担保台账,按月核对担保余额,定期清查担保业务,积极跟踪、掌握被担保企
业的财务状况、资金安排等相关情况,防范担保风险。
5.4.3 担保业务到期或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改善的,担保企业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解除担保责任。
5.4.4 若有证据表明被担保企业可能丧失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担保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有效
控制风险。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担保企业应依法及时追偿。
5.4.5 因股权变更、退出等原因导致担保企业对被担保企业的持股比例降低或无产权关系的,担保企
业须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进行担保责任的变更。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向参股企业提供非
同步或超比例的存量担保业务,担保企业须加快清理,维护公司权益。
5.4.6 担保协议内容需修改、变更、展期导致担保企业在担保协议项下责任加重的,应按照本办法规
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5.4.7 公司须督促所属担保企业积极开展上述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所开展
担保业务的增减变动及累计发生情况报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5.5 处罚
5.5.1 对于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提供担保的公司所属企业,公司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
相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5.5.2 对于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管
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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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以上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公司将报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 检查与考核
6.1 归口管理中心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 考核依据:执行公司相关考核管理规定。
6.3 考核时间:每年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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