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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2-25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讨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部分内容及文字表述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议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1
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发行预案中的部分内容及文字表述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议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切实可行,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充分论证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
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并提示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部分表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议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2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部分表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议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前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2015]31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孟庆林、芮鹏、徐福云
                                                   202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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