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5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
认为调整后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1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
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并提示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2
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前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2015]31 号)等文
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


                                     3
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孟庆林、芮鹏、徐福云
                                                  2023 年 2 月 2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