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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4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3-028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4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4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4 号楼
5 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付强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73,863,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73,60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6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4,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55%。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股份 254,43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851,16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2,53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230%;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7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839,6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3%;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
权 11,5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887%;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770%;弃权 11,5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343%。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王成宪律师、瞿颖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