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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经总经理吴海斌先生提名,聘任马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及交易所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
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自有
资金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本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