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完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特制定《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可能明显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
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法定网站
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诉讼和仲裁;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营利预测及其修正;

    (五)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 回购股份;

    (七) 吸收合并;

    (八)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 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 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除外)的报告量化标准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提前 15 日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
(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报告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以及捐赠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
须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十七条 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 12 个月内进
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
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
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
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部门、直属
机构联络人报送。

    (二)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签字、分公司及子公司负
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
字。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
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
相关资料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
或联络人。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制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
司及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
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
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
训。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并因此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的,应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