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部分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张海波、彭威洋、王佳才、段浩然;独立董事朱家骅因未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5:00至2018年12月27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12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
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已发行股份311,778,000股,占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人,代表公
司已发行股份25,608,5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2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
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1 2019年度与博硕思佳木等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337,38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6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1.02 2019年度与福泉磷矿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26,0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311,368,0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6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因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交易关联方控股股东,回避表决,股
东吴海斌先生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股份数为311,368,0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7,3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7,3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7,3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
同意337,3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7,3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7,3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同意337,3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