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福泉川东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第二届董事会拟 定的《收购福泉川东股权的议案》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笔交易以转让方实缴 出资额为定价依据,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吴海斌先生、段浩然先生、彭 威洋先生回避表决。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福泉川东股 权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