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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3-2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
《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预案的
实施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匹配,同意公司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
    三、《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具体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的相关规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各业务环节建立健全了有
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相关制度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我们认为《2018年度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的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
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全部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致认可: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未满足
2018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限条件不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
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
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的完成,有助于公司未来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
展。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5万吨肥料级聚磷酸
铵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从2019年3月延期至2020年3月。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此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