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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2-1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胡北忠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依照法律法规赋
予的职权,本人在 2020 年度积极参加公司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关心公司生产和经营状况,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以审慎的态度发表表决意
见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现对本人 2020 年度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0 年年度履职概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审计委员会,本人合计应出席会议 5 次,实际
出席会议 5 次,委托出席 0 次。公司召开 12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会议 12 次,实际出席会议 12 次,委托出席 0 次,无缺席情况;2020 年度列席
股东大会 5 次,包括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的 4 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到公司进行现场沟通,到财务部、生产
区等实地查看等方式,主动向公司了解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并根据需要要求公
司补充相关说明。在会议上,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
认真审议各个议案,结合自身会计专业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清楚、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各项提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无异议,对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各次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提案均投了赞成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
衡职能,积极维护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履职期内重点
关注的事项,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对申请非公开发行股份、日常关联交易、股权激励、募集资
金调整与使用、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内部控制、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则的修订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方案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独立董事就修订后的《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根据募投项目进展修订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相关修订内容。本年度内,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发行上市工作。
    2、日常关联交易
    在报告期内,持续关注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已获得有权机构审批,不存在超越有权机
构审批的情形,2020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均在有权机构预计范围以内,
关联交易价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确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2020 年 9 月及 2020 年 12 月分别对《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予以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 2021 年度持续关注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

    3、股权激励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80.00
万股,在本年度内公司董事会明确授予对象,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
授予对象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权益。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报告期内第
一个限售期届满,公司及个人层面均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
目标达标完成,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该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首
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全部限制性股均解除限售。
    4、募集资金
    (1)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调整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公司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对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做相应调整。
       (2)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20 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建设尚需一定周期,
现阶段募集资金存在一定程度闲置,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相抵触,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及子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5、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该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就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及发行方案、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被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等内容发表了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计划,公司已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内部控制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制作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予
以审阅,结合对公司现场考察的情况,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遵循内部
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各
业务环节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相关制度也得到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
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没有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
生。
       7、利润分配
       审议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预案符
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预案的
实施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匹配,同意公司实施该利润分配方
案。该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已实施完成 2019 年度权
益分派。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积极参与对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考察,充分发挥了在财务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向公司董事会就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在董事会的工作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
    2020 年,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许多建议,没
有提出任何异议。在此,感谢公司在本人行使职权期间给予的积极配合,使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获得同等的知情权。2021 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
董事的要求,继续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参与对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现场考察活动,深入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基层机构的贯
彻落实情况,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胡北忠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