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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
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所做的进一步明确,明确了发行
数量及规模、债券利率、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到期赎回条款、发行方式及
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等,公司确定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对《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办
理具体事宜,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本议案。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本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202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