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与福泉磷矿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2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与福泉磷矿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与福泉磷矿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基本完成对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磷
矿”)所持有的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收购,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已完
全消除,本次福泉磷矿拟销售给本公司的磷矿石来源为福泉磷矿与其债务人达成
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债务人以物抵债,该事件具有偶然性,公司与福泉磷矿基
于该原因进行关联交易不具有可持续性,为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形成同业竞争,
福泉磷矿将执行所得磷矿石销售给本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
诺,且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关联董事吴海斌先生、段浩然先生、彭威洋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与福泉磷矿进行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