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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
—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及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激励计划》
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标完成,激励对象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确认2020年
度履职情况均为优秀,公司及激励对象个人(辞职人员除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
成就。
    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董事对该议案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全部
股份380.80万股解除限售,同意预留权益扣除应回购注销的辞职人员股份1.60万
股后,第一个限售期合计38.95万股全部解除限售。
    二、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限售期限内辞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0
万股按照授予价格6.00元/股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并据此对应修改《公司章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同意该回购注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