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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7-3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间接持股49%
的参股子公司,天一矿业因瓮安县玉华乡老虎洞磷矿采选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
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拟组建银团向天一矿业提供项目贷款26.00亿元,贷款期限为
15年,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LPR减65个基点,该笔银团贷款除由天一矿业以老
虎洞磷矿采矿权及自有资产抵押担保以外,由天一矿业股东相关方按股权比例提
供保证担保。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贵州福祺矿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天一矿业
49%的股权,天一矿业另一股东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由相关方四川省先进
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其股权比例51%提供保证担保,该笔担保公平对
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吴海斌先生为天一矿业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议案》

    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时,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
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现该部分不
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
泉磷矿持有的该部分不动产,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8,255,700.00元。本次资产转让
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
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段浩然、彭威洋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202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