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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3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交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2022年9
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和授予股份数量均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确定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9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5
名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计划》预留权益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修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对《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修订内容主要是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所做的财务数据更新,不存在改变已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对相关文件的修订事项。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2022年9月29日